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的运行要求

1、焚烧炉在启动时,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本标准5.3条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。陈腐垃圾处理工程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,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。焚烧炉在停炉时,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,启动垃圾助燃系统,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。


2、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,应及时检修,尽快恢复正常。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,按照本标准7.2条要求操作停炉。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。焚烧炉每年启动、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,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,不应超过60小时。


3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,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,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,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、入炉情况、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。运行情况记录簿,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。


陈腐垃圾处理工程

上一篇: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一般方法...
下一篇:垃圾的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的基本方...

分享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