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的运行要求

    1、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,应及时检修,尽快恢复正常。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,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的要求操作停炉。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。焚烧炉每年启动、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,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。


    2、焚烧炉在启动时,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。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,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;在焚烧炉启动阶段,炉膛内焚烧温度应符合规定。焚烧炉在停炉时,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,启动垃圾助燃系统,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,并满足要求。


    3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,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,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,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、入炉情况、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。运行情况记录簿,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。


生活垃圾处理设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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