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焚烧的监管要求:
1、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设计、建设、维护永久采样口、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;排放废气的采样,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,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;有废气处理设施的,应在该设施后检测。
2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建立企业监测制度,制定监测方案,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本备案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布监测结果。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、采样时间等要求,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。
3、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,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,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,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和炉膛内焚烧温度。